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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网上办事>办事指南>药品(再)注册以及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行政许可
省局出具《药品销售证明》
日期:2015-08-05 13:17:00 浏览次数:

事项名称

《药品销售证明》审批程序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具“药品销售证明书”若干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药监安[2001]225号)

办理材料

申报资料项目:

(1)、《药品出口证明申请表》2份,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在国家局网站(www.sfda.gov.cn)下载表格。
(2)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3)《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国家批签发的生物制品须出示国家批签发证书。(复印件)

(5)按国家局公布《药品销售证明书》格式制作的《药品销售证明书》草样6份,,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在国家局网站(www.sfda.gov.cn)下载表格。

申报资料要求:

(1)填写、修改、保存、打印;

(2)申报资料档案袋应制作封面,封面应载明“药品销售证明书”字样、申报单位、申请日期、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

(3)使用A4纸张、4号—5号宋体打印。

办理流程

一、              受理 二、审核 三、复核 四、审定 五、制作行政许可决定  六、送达

总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不含受理、制证、送达时限)

申请条件

申请出具“药品销售证明书”的申请人:省内的药品生产企业。

承办处室

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处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电话

0791-88158101

办理地点

南昌市北京东路1566号, 邮编330029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冬季),14:30—18:00(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备注

来我局领取相关证书或批文的时候,应携带企业介绍信或法人委托书及领取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附件1:省局出具《药品销售证明》及流程图.doc
附件2:药品销售证明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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