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药品GMP 证书 |
实施单位 | 项目名称 | 权种类别 | 设定依据 | 清理意见 | 是否涉密: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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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收回药品GMP 证书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 号)第五十五条:“经监督检查(包括跟踪检查、监督抽查), 认定药品生产企业达不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评定标准的,原认证机关应当根据检查结果作出收回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处理决定。《关于印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 〕365 号)第九条申请药品GMP 认证的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填写《药品GMP 认证申请书》(见附件1), 并报送相关资料。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的审核意见后,将申请资料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将申请资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保留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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