框架 |
构成要素的名称 |
内容表述要求 |
正文 |
正文标题 |
第二类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证补办(34005-14)。 |
一、适用范围 |
本省辖区内第二类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证补办申请。 | |
二、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
三、审批依据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0号); 2.《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号)第四十五条; 3.《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号)第五十四条。 | |
四、受理机构 |
48-365365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 | |
五、决定机构 |
48-365365。 | |
六、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七、申请条件 |
医疗器械注册证遗失的,注册人应当立即在省局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自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向省局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 |
八、禁止性要求 |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产业政策禁止或限制的; (二)有从业人员禁止情况的。 | |
九、申请材料目录 |
申请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1、医疗器械注册证补办申表; 2、证明性文件; 3、注册人关于补办情况的声明; 4、原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复印件、历次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复印件; 5、在省级媒体登载的已满1个月的遗失声明原件; 6、符合性声明。 | |
十、申请接收 |
48-365365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 | |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
一、申请与受理;二、审核;三、核准;四、审定;五、制作行政许可批件;六、送达。 | |
十二、办理方式 |
现场申报、网上受理。 | |
十三、办结时限 |
自受理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受理、资料补正时间) | |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
十五、审批结果 |
补发《医疗器械注册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十六、结果送达 |
省局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制证人员制作《医疗器械注册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个工作日);并通知申请人携带《受理通知书》、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领取《医疗器械注册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个工作日)。 | |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 |
十八、咨询途径 |
(一)省局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联系电话:0791-88158101 ; (二)省局医疗器械监管处联系电话:0791-88158031; (三)省局官网在线答疑网址:(http://www.hnsdpx.com/YP/index.html)。 | |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
(一)局机关党委纪检电话:0791-88158115; (二)驻局纪检组电话:0791-88158055。 | |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
办理地点: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566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冬季),14:30—18:00(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 |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
(一)办理进程查询网址:(http://59.53.245.103:9080/jxfdaout/); (二)省局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电话:0791-88158097。 (三)结果公开查询:省局官网(网址:http://www.hnsdpx.com)“基础数据查询”栏。 | |
二十二、承办处室 |
医疗器械监管处。 | |
附录 |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 |
(一)受理现场示范文本; (二)48-365365网站在线答疑; (三)48-365365医疗器械监管处电话:0791-88158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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