框架 |
构成要素的名称 |
内容表述要求 |
正文 |
正文标题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审批清单34011子项目)。 |
一、适用范围 |
本省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文字性变化(地理位置等不变)或企业住所等登记事项变更。 | |
二、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
三、审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4、《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5、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48-365365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43号);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 | |
四、受理机构 |
48-365365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 | |
五、决定机构 |
48-365365。 | |
六、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七、申请条件 |
(一)具有与其化妆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 |
八、禁止性要求 |
(一)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则和产业政策禁止或限制的; (二)有从业人员禁止情况的。 | |
九、申请材料目录 |
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报省局一式二份,报所在地市、县局各一份):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可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化妆品生产许可信息管理系(http://125.35.6.84:81/xk/)网上申报后打印。 2、申请变更报告,注明申请变更事项及相关理由。 3、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4、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的证明材料(变更企业名称、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住所需提供)。 7、新任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或任命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需提供)。 8、变更后注册地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变更注册地址需提供)。 9、提交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街道办、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变更企业地址需提供)。 10、凡申请人申报资料时,申报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本人,申请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11、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应该补充的其它相关材料。 | |
十、申请接收 |
48-365365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 | |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
一、受理 二、审核 三、复审 四、审定 五、制作许可文书 六、送达。 | |
十二、办理方式 |
现场申报、网上受理。 | |
十三、办结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受理、补正、公示、制证、送达时间)。 | |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
十五、审批结果 |
《行政许可决定书》、《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十六、结果送达 |
省局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制证人员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省局印章(2个工作日);并通知申请人携带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和《受理通知书》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3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 |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 |
十八、咨询途径 |
(一)省局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联系电话:0791-88158101 ; (二)省局保健食品监管处联系电话:0791-88178529; (三)省局官网在线答疑网址:(http://www.hnsdpx.com/YP/index.html | |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
(一)局机关党委纪检电话:0791-88158115; (二)驻局纪检组电话:0791-88158055。 | |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
办理地点: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566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冬季),14:30—18:00(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 |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
(一)办理进程查询网址:(http://125.35.6.84:81/xk/); (二)省局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电话:0791-88158097。 | |
二十二、承办处室 |
保健食品监管处。 | |
附录 |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 |
(一)受理现场示范文本; (二)48-365365网站在线答疑; (三)48-365365保健食品监管处电话:0791-88178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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