框架 |
构成要素的名称 |
内容表述要求 |
正文 |
正文标题 |
《食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类)》注销(审批清单34013子项目) |
一、适用范围 |
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需要注销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 |
二、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
三、审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 |
四、受理机构 |
48-365365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 | |
五、决定机构 |
48-365365。 | |
六、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七、申请条件 |
已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终止保健食品生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 |
八、禁止性要求 |
无 | |
九、申请材料目录 |
申请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1、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注销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5、与注销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 |
十、申请接收 |
48-365365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 | |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
一、受理 二、移送 三、审查 四、公示 五、决定 六、公告 | |
十二、办理方式 |
现场申报、网上受理。 | |
十三、办结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受理、补正、公示、制证、送达时间)。 | |
十四、收费依据及 标准 |
不收费。 | |
十五、审批结果 |
《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需申请换发,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 | |
十六、结果送达 |
省局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制证人员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省局印章(2个工作日);并通知申请人携带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和《受理通知书》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3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 |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 |
十八、咨询途径 |
1、省局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联系电话:0791-88158101 ; 2、省局保健食品监管处联系电话:0791-88158063; 3、省局官网在线答疑网址:(http://www.hnsdpx.com/bjsp.shtml | |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
1、局机关党委纪检电话:0791-88158115; 2、驻局纪检组电话:0791-88158055。 | |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
办理地点: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566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冬季),14:30—18:00(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 |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
1、办理进程查询网址:(http://59.53.245.103:9080/jxfdaout/); 2、省局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电话:0791-88158097。 | |
二十二、承办处室 |
保健食品监管处 | |
附录 |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 |
1、受理现场示范文本; 2、48-365365网站在线答疑; 3、48-365365保健食品监管处电话:0791-88158063。 |
主 办:48-365365 技术支持:48-365365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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